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永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6年6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年6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應包含土地銀行存摺107年10月起至陳報日止、彰化銀行存摺107年7月起至陳報日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07年7月起至陳報日止、元大銀行存摺
108年4月起至陳報日止之全部存摺影本,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自基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美極客環球有限公司領取執行所得、自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領有營利所得,應說明自107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所示即編號3、7、8承攬事務之報酬所得,聲請人應說明自
108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自105年4月14日至106年1月止經營服飾店(後轉營腳底按摩),聲請人應說明:該店之名稱?聲請人現對於該店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六、聲請人陳稱106年3月起至108年2月止由女友及姐姐以現金存入、跨行匯入救濟,應說明108年3月起至陳報日止,是否仍有受女友、姐姐或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女友及其他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七、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7年度司執助癸字第6426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檢附其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伙食費、交通費、通訊費、日用雜支及醫療費、租金、水電瓦斯費)之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其中日用雜支及醫療費部分,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於該2年期間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藥費)必要性」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十、依聲請人提出之離婚協議書所載,聲請人每月應給付2名未成年子女即陳○熏、陳○璇各新臺幣(下同)1萬元扶養費至成年當月為止,並與前配偶各負擔一半之教育費,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應一次付清子女所有扶養費,又聲請人陳稱於107年7月因故遲延給付上開費用,故遭強制執行。則聲請人自107年7月後是否即未再支出該
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如仍有支出,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十一、應提出聲請人之父 陳秀雄 、母 陳柯燕 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房租、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等)?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父母親之扶養費用。並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另請一併提出父陳秀雄、母陳柯燕之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二、聲請人陳稱自108年3月起每月支出之其女友長子李○宏扶養費2,500元,惟李○宏非聲請人之子女,應說明李○宏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及其釋明資料。
十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積欠彰化銀行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17萬7,203元,聲請人應說明上開債務發生原因及擔保標的物為何?並提出上開債務之借款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為誤載,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四、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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