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3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丑○○壬○○丁○○乙○○己○○戊○○辛○○庚○○癸○○子○○丙○○
共同送達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項請求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自該日起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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