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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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76號原告 范大陵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
黃偉雄 律師被告 鄭家常
俞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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