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857號債權人 吳寶琴 債權人 羅月珠 債權人 童嘉燦 債權人 陳木欽 債權人 林秀香 債權人 林素幸 債權人 陳美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麗琴 、 蔡金城 、 謝琇治 、 李淑麗 、陳李素珠、 蘇淑珍 、 張惠卿 、 黃萬足 、 林祝葵 、 張秀敏 、 李明憲 、 顏惠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因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係各自獨立,故仍因補繳其餘六人之裁判費)。
㈡各債務人對債權人分別應負擔之金額(依聲請狀當事人資
料所載,有債務人係兩會,故各債務人所負擔之金額不同,應分別獨立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