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國字第3號上訴人 張簡華正 被上訴人嘉義縣布袋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鳳梅 訴訟代理人 王崑松
李聖培 被上訴人嘉義縣義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顏蔡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偉生 被上訴人嘉義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顏旭明 訴訟代理人 黃國書
王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