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1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曜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年、月、日表示)。
二、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到院。(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振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