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57號聲請人 王文吉 即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許傳奇 為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呈送在案,經徵得許傳奇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許傳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欣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帳簿明細表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