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原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原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周原禮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易字第279號判決、第33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7,其因上開2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7年聲字第913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1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以97年度易字第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以97年度易字第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16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因上開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2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其於民國97年9月5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2月、2年2月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4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41、10001084742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1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