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1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吳勇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勇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勇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面陳明請求之利率為何(聲請狀載為百分之二十;惟證三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及信用貸款約定書之原始利率為百分之16.50)?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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