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請人 游承洋
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游承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