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0號

原告 張景棠

被告 蔡嘉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第26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何宇宸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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