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淑珍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能抗告。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