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五四五號),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過失傷害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公共危險罪部分另為判決),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就此部分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俊隆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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