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告訴人 盧政熙 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盧政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