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海商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海商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海商字第五○號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被告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楊再發 住被告億通航運有限公司(YITONGCONTAINERLINELTD.)
R2H法定代理人楊再發住被告易豐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紀陳富美 住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涉訟,惟查被告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在台中市○區○○路○○○號三樓之一(另有辦事處設在台北市○○○路○段○○○號七樓),被告億通航運有限公司(YITONGCONTAINERLINELTD.)係設在ROOMB,5thFL.,TUNGHIPCOMMERCIALBUILDING,244-248DESVOEUXROADCENTRAL,SHEUNGWAN,HONGKONG,被告易豐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則設在設基隆市○○○路○○○號二樓,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而本件債務之履行地經原告 陳明 約定在基隆港,侵權行為地亦在基隆等語明確(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筆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廿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易豐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亦均抗辯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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