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5號
原   告  鍾岱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裕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4,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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