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8號
再審原告   韓月桂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1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
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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