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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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2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亞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有誤,請確認並更正。
二、請表明正確之請求聲明事項(請就本票裁定之意旨表明請求聲明,非強制執行一般財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