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3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42、0043、0160地號及彰化縣○○鄉○○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暨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乙份(借據或本票等影本)到院,俾利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之參酌。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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