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二號
原告光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繼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