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丑○○訴訟代理人巳○○被告辰○○
之9卯○○子○○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午○○被告乙○○
庚○○辛○丙○○○寅○○癸○○
5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圖應增加方案一(即本裁定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未附加方案一附圖,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