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66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馨逸 、 吳福建 即悠達企業社、吳福建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悠達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