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776號原告 韓崇立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楊雅雯 律師 趙敏君 律師被告 韓美芳
韓美月 韓朝欽 韓曉菁 饒群英 韓淑貞 韓美雲 韓煬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9,307元【計算式:上開土地105年度公告現值12,000元/㎡×土地總面積1787.9
9㎡×原告主張其應有部分27/420=1,379,3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3,573元,應再補繳裁判費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8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