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4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