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77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告 葉南 和被告 楊玲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乃本於代位權為主張,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1,6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6,61
0元,應再補繳10,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2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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