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勞訴字第23號原告 翁金崑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正文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梁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97,171元,嗣於民國105年4月11日具狀擴張為請求被告給付4,455,171元,應徵裁判費45,154元,扣除暫免徵收給付工資部分3,974,271元裁判費40,402元之二分之一即20,201元、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20,399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55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