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三一九號),嗣經本院士林簡易庭移由本院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己○○連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
一、己○○係臺北縣八里鄉訊塘村華峰新村 海之鄉 大廈之住戶,乙○○、庚○○、甲○○、丙○○、戊○○、丁○○、辛○○均係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因己○○拒繳社區管理費,而與管理委員會間有所嫌隙,詎己○○竟意圖以文字散布於眾,並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九日起至同年四月十四日止,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該社區所居住之該棟大樓電梯內,私自張貼或在社區公告上塗寫載有如附表所示等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不實文字,足以毀損乙○○、庚○○、甲○○、丙○○、戊○○、丁○○、辛○○等人之名譽。
二、案經乙○○、庚○○、甲○○、丙○○、戊○○、丁○○、辛○○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乙○○、庚○○、甲○○、丙○○、戊○○、丁○○、辛○○於偵審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致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函一份、信紙二張、海之鄉管理委員會公告一紙、臺北縣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八十四年度契稅繳款書、海之鄉管理委員會第五屆第二次委員會議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而告訴人乙○○並未在電梯內毆打被告一事,業經公訴人勘驗錄影帶無誤,製有勘驗筆錄可按(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三十三頁),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佐,益徵被告在電梯內張貼所寫之內容,並非事實,其有意圖以文字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乙○○等人之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係以散布文字方式而毀損他人名譽,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毀謗罪。被告二次以一行為同時毀損告訴人乙○○、庚○○、甲○○、丙○○、戊○○、丁○○、辛○○等人之名譽,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以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公訴人雖僅就被告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以前之犯行起訴,然被告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及同年四月十四日之行為,已經告訴人在偵查中告訴,且本院認有連續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一份附卷可考,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參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學玨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附表:
┌──┬────┬───┬────────────────────────│編號│時間│被害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內├──┼────┼───┼────────────────────────│一│88.03.09│庚○○│為了去年選立法委員,有人叫訊塘村的村長買票,拿了│││甲○○│萬票錢給六位委員,要買海之鄉住戶的票錢,住戶都不│││丙○○│,是村長叫我用到公費時可以說這一條錢‧‧‧大樓住│││戊○○│戶之票錢是你們委員拿走了‧‧‧│││丁○○││││辛○○│├──┼────┼───┼────────────────────────│二│88.03.09│乙○○│在八日早上七點半左右在電梯內有一位在八里鄉國小作││││之乙○○向我非禮,我不要,抗議被他打。
├──┼────┼───┼────────────────────────│三│88.03.10│乙○○│八里鄉之狼,大狼狗名叫乙○○不像臺灣的師表人臉畜││││這是臺灣的不幸‧‧‧乙○○畜生不資格為人師表。
├──┼────┼───┼────────────────────────│四│88.03.11│乙○○│乙○○你有資格為人師表嗎?在電梯裡非禮婦女你是一││││生,看你的大法官會收你的大紅包嗎?├──┼────┼───┼────────────────────────│五│88.03.12│乙○○│十樓乙○○是海之鄉之狼?非禮婦女,女反抗備他打傷├──┼────┼───┼────────────────────────│六│88.03.19│丙○○│吃大樓公錢選立法委員, 康進義 講訊塘村海之鄉錢委員│││甲○○│?基金五佰二十萬也委員吃下。
│││戊○○││││乙○○││││庚○○││││丁○○││││ 褚耀能 │├──┼────┼───┼────────────────────────│七│88.04.14│乙○○│八十八年三月五日乙○○在電梯裡非禮我打我到樓下,││││二十四日電梯不給我一家大小進出,是妨害到住戶的權││││妨害自由,海之鄉委員已無政府了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