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一三六號、第一一六三四號、第一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癸○○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癸○○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㈠所示之時間、地點,趁如附
表㈠所示機車停放於路旁無人看管之際,以徒手扳開機車座墊,連續伸手入機車置物箱內竊取如附表㈠所示他人之財物得手,除如附表㈡所示之贓物外,餘皆變賣、花用殆盡或棄置,其間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竊取附表一編號四財物得手,乘坐 莊子龍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時(莊子龍另案處分不起訴確定),為壬○○發現記下車牌號碼,循線查獲,復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晚間九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號前,持換貼本人照片之己○○駕駛執照接受盤檢(癸○○偽造文書部分另案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為警當場識破查獲;詎癸○○二次為警查獲後猶不知悔改,賡續前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七段一○六巷五號四樓住處,趁家中房客乙○○房門未上鎖不注意之際,徒手自乙○○房間櫃子內竊取乙○○所有之茶壺三支得手。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為警持檢察官拘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㈡所示之贓物。
案經被害人戊○○、辛○○、甲○○、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訊據被告癸○○對於右揭事實自白不諱(參見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訊問筆
錄、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審判筆錄),核與被害人戊○○(參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三四號偵查卷宗第二四頁)、庚○○(參見前開偵查卷宗第一○一頁)、丙○○(參見前開偵查卷宗第九六頁)、辛○○(參見前開偵查卷宗第二七頁)、甲○○(參見前開偵查卷宗第二六頁)、 賴建哲 (參見前開偵查卷宗第三二頁)、丁○○(參見前開偵查卷宗第三十頁)、乙○○(參見前開偵查卷宗第二八頁)、壬○○(參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一三六號偵查卷宗第七頁、第五四頁)、己○○(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五號偵查卷宗第十五頁)於警訊時指述之財物失竊情節、證人莊子龍(參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一三六號偵查卷宗第三十頁)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目睹被告竊盜情節相符,並有失竊報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贓物清冊、特力屋出入證、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交割卡、變造駕駛執照影本各一件、家樂福出入證影本二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八件、照片二十七幀在卷可稽。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上進,竟冀望不勞而獲竊取他人之物,犯罪次數頻繁,影響社會大眾財產安全甚鉅、暨本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之財物價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㈠: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車牌號碼│竊得財物││││(民國八│(臺北市)││(新臺幣)││││十八年)││││├──┼───┼────┼───────┼────┼──────────┤│一│戊○○│七月中旬○○○區○○路夜│不詳│男用皮包一只│││││市││內有身分證一張、汽車│││││││駕駛執照、機車駕駛執│││││││照、健保卡各一張、聯│││││││絡簿一本、硬幣數枚│├──┼───┼────┼───────┼────┼──────────┤│二│庚○○│七月中旬│士林區芝山公園│不詳│背包一只│││││││內有外套一件、錢包二│││││││個(內有現金約五百元│││││││)、玩偶一只、學生證│││││││一張│├──┼───┼────┼───────┼────┼──────────┤│三│丙○○│七月間○○○區○○路一│CII-417│學生證、駕駛執照、行│││││段三六號前││車執照各一張│├──┼───┼────┼───────┼────┼──────────┤│四│壬○○│七月二十│中山北路六段四│ASW-665│公事包一只││││六日│○五巷四五弄口││內有保險單四份、支票│││││││簿一本│├──┼───┼────┼───────┼────┼──────────┤│五│辛○○│七月三十○○○區○○街│CIH-350│男用皮包一只││││一日│││內有身分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信用卡、│││││││家樂福出入證各一張、│││││││現金一萬元│├──┼───┼────┼───────┼────┼──────────┤│六│甲○○│八月十八○○○區○○○路│不詳│皮包一只││││日│││內有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學生證、健保卡、│││││││提款卡、家樂福出入證│││││││各一張、呼叫器、行動│││││││電話電池各一個│├──┼───┼────┼───────┼────┼──────────┤│七│子○○│八月中旬○○○區○○○路│AQB-012│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二段一一一巷一││交割卡一張、名片│││││六號│││├──┼───┼────┼───────┼────┼──────────┤│八│己○○│九月九日○○○區○○○路│EFQ-842│皮包一只│││││二段七一巷一三││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號二樓││身分證、保險卡各一張│├──┼───┼────┼───────┼────┼──────────┤│九│丁○○│九月二十○○○區○○路七│EAE-403│皮包一只││││二日│一號││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機車強制保險卡、特力│││││││屋出入證、家樂福出入│││││││證、和高會員卡、安全│││││││鎖卡各一張、印章七枚│││││││、鑰匙十支、硬幣一百│││││││元│└──┴───┴────┴───────┴────┴──────────┘附表㈡:
┌──┬───┬────────────────────────────┐│編號│被害人│品名│├──┼───┼────────────────────────────┤│一│戊○○│身分證、汽車駕照、機車駕照、健保卡各一張│├──┼───┼────────────────────────────┤│二│庚○○│學生證一張│├──┼───┼────────────────────────────┤│三│丙○○│學生證一張│├──┼───┼────────────────────────────┤│四│壬○○│公事包一只、保險單四份、支票簿一本│├──┼───┼────────────────────────────┤│五│辛○○│家樂福出入證一張│├──┼───┼────────────────────────────┤│六│甲○○│家樂福出入證一張│├──┼───┼────────────────────────────┤│七│子○○│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割卡一張│├──┼───┼────────────────────────────┤│八│己○○│換貼癸○○照片之駕駛執照一張│├──┼───┼────────────────────────────┤│九│丁○○│特力屋出入證一張│├──┼───┼────────────────────────────┤│十│乙○○│茶壺三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