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月尚 發支付命令(10
1年度司促字第338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