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455號上訴人 劉美苓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視同上訴人 李月芬林秋月 之遺產管理人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楊凌懿
蔡易道 陳靖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呂麗玉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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