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蔡誼璉 被告 馬峯
張伯鈿 余鴻裕 上列被告馬峯、張伯鈿、余鴻裕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方祥鴻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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