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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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053號聲請人 劉益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 劉耀輝 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因全體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無任何財產繼承,無需管理,且聲請人因工作繁忙,亦無暇管理,請求辭任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按。惟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無任何財產繼承,無需管理,惟被繼承人之遺產有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價額新臺幣17,190,000元,有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卷附之遺產稅課稅資料查詢清單可稽,非如聲請人所述被繼承人無任何財產,無需管理。聲請人陳稱工作繁忙,無暇管理,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釋明。且聲請人於本院99年司財管字第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係自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亦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當時應已評估過自身管理遺產事務之能力及意願,不宜在擔任遺產管理人後,任意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空泛陳稱工作繁忙即欲辭任遺產管理人職務,尚難認為聲請人具備辭任遺產管理人之正當理由。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于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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