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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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時代廣場CBD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士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時代廣場CBD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時代廣場CBD社區管理費共計新臺幣62,603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台中西屯存證號碼000342號存證信函及其郵局連結掛號查詢資訊等件為證。查,本件相對人設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號」,而聲請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仍應以設址地為送達地,惟聲請人催繳民國(下同)106年10月至107年3月份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即台中西屯存證號碼000342號存證信函)送達地係「新北市○○區○○○路○段○○號17樓之6」,與設址地不同,無從認定相對人是否實際營運此址及收受存證信函。且聲請人並未提出催繳107年4月至107年6月份管理費之證明文件、請求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依據、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迄未補正上述文件,由此,聲請人顯並未踐行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給付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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