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壬○○被告皇朝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被告己○○被告丙○○原名李被告丁○○被告庚○○被告戊○○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年自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聲請,暨磁碟片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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