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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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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