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一八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吳其禎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三號),惟扣案安非他命二點0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點0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九八號,見上開偵查案號偵卷第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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