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0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並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又基於概括犯意應係誤載,應予刪除」及最後第二行「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0九四號應更正為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七七號」外,其餘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