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消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楊冬旭 被上訴人 羅苹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面第27行、第3面第4、5行關於「其中1臺留於店內未使用」之記載應更正為「送至南投岳母家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趙薏涵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