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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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42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帝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日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郁棣
法官徐安傑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