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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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秉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05號、112年度偵字第1709號、第3408),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侯秉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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