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原告 王五裕 (住所、送達代收人詳卷)被告 湯富賢 (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66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93號、112年度六金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蔡宗儒法官黃郁姈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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