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73號原告 崔新利 被告 洪麒翔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86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吳佩真
法官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壹萱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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