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明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明課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施明課於民國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如附件編號1所示);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件編號2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2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件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