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木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9491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郭晉泓 告訴被告李木號於民國106年8月1日
8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縣○○路00號前路邊停車時,疏未注意,貿然開啟車門,適有告訴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縣政九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駛至,見狀閃避不及,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胸挫傷併第4至6肋骨骨折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竹北交簡卷),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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