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3號原告 陳威霖 (即 陳慶順 之承受訴訟人)
陳雨聖 (即陳慶順之承受訴訟人) 陳虹婷 (即陳慶順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李春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威霖、陳雨聖、陳虹婷為原告陳慶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慶順於訴訟繫屬後死亡,陳威霖、陳雨聖、陳虹婷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且經陳威霖於本院陳述在卷(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茲因被告及陳慶順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分別命陳威霖、陳雨聖、陳虹婷為原告陳慶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