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張元柏
被告 李澄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建文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文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張元柏
被告 李澄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建文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