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張元柏

被告 李澄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建文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文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