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告 潘氏英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

被告 江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房屋、二戶只有一建號)核定為新臺幣53萬300元(房屋共計57.02125坪、每坪約(2萬元+1.72萬元)/2=1.86萬元,共計106萬600元,尚不包括三樓增建部分;原告占二分之一),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差額新台幣440元(5840元-54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訴(迅補繳,以利分案進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