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國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簡抗字第3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國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1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抗告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徐雍甯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