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務人 葉佳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捌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葉佳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6日止累計253,835元正未給付,其中236,763元為消費款;11,357元為循環利息;5,7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佳寶│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126984││2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葉佳寶│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51864││2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葉佳寶│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57915││2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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