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倪素卿 被告 孫淑芬
吳青鴻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請求被告間就坐落屏東市○○段○○段○○○○○○號土地及其地上269號建物應有部分各1/2之贈與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2依公告現值計算為新台幣(下同)787,150元【計算式:91×17300×1/2=787150】,加計上開建物應有部分1/2現值207,500元(000000×1/2=207500),共994,650元(計算式:787150+207500=99465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而核定為994,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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